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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4:33 国务院文件 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 刑事责任。 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 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 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海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 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 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降明确指出该证中所 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 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 正。 件。成井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 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人境检验检疫机 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 第二十五条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 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 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 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职守、恂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天地区 第417号 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三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 第一章总则 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 笑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 14— 国务院公报2004·33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本(以下简称公路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制定本条例。率 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 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勤交款 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收费公路建设 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代管生 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 第九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 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 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 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 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 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 辆通行费。首 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 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 交纳。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 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 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 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 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 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 10 日内进行查处。 设、经营和管理。费六下商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 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 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 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路,除两端出人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 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 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 通行费。 费站的除外。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 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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